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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市政債券的發(fā)行主體是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,按照權責明確的原則,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具備獨立的財權與行事權。因此,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權是地方政府發(fā)行市政債券的前提條件之一。事實上,允許地方政府發(fā)行債券,是實行分稅分 (共 171 字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