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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一百六十八條 分發(fā)時間及方式一、在上級法院,文件須于收到或呈交后之首次會議上分發(fā)。二、文件之分發(fā)須于法院院長與書記長參與,以及法官與辦事處司法人員按院長之命令在場下進行。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中級法院之分發(fā)類 (共 626 字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