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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一百零四條 維持訴訟行為進行時之秩序一、司法官在主持訴訟行為時須維護其秩序,對擾亂行為進行之人應采取必需之措施,尤其是以禮貌方式警告擾亂者,或在擾亂者不給予法院或其他機構(gòu)應有之尊重時,禁止其發(fā)言,并在記錄中詳 (共 1776 字) [閱讀本文] >>